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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滨海新城配租型人才住房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23-01-20 03:20: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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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1.基本要求①申请人已与滨海新城范围内注册成立的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②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未享受省、市相关购房租房优惠政策,或已享受省、市有关人才租房优惠政策(包括租住酒店式人才公寓、社会租赁房、公共租赁房,享受人才租房补贴等)的

1.基本要求

①申请人已与滨海新城范围内注册成立的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

②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未享受省、市相关购房租房优惠政策,或已享受省、市有关人才租房优惠政策(包括租住酒店式人才公寓、社会租赁房、公共租赁房,享受人才租房补贴等)的人才,在获得滨海新城人才住房购买或租赁资格后,须退出已享受的其他人才住房政策优惠,已享受的人才租房补贴必须退还。

③符合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与政策支持的,从其规定。

2.配租型人才住房对象

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已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工薪个人所得税)1个月及以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长乐区无房产。

(1)符合《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20〕4号)的特级、A、B、C类人才;滨海新城范围内经批准符合组织、人社系统制定实施和适时更新的省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的人才;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并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A类和B类标准的人才。

(2)滨海新城范围内事业单位(含科研院所)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或“双一流”建设高校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或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并受聘于相应岗位的人员。

(3)滨海新城范围内事业单位(学校)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且受聘于相应岗位的人员。

(4)滨海新城范围内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二级及以上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具有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包括临床医学类、医学技术类、中医学和中西医结合类、护理学类、药学类、中药学类、基础医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心理学类、卫生管理类等专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①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②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且受聘于相应岗位的人员。

(5)滨海新城范围内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或“双一流”建设高校的一流学科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或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并受聘于相应岗位的人员。

(6)滨海新城范围内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创新型骨干人员:近3年,获得至少1项有效发明或2项有效实用新型专利,且专利已以完全转让、许可转让、合作生产或技术入股等形式进行商业化应用的第一专利权人。

(7)滨海新城范围内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创业型骨干人员,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近3年,在滨海新城注册的获得风险投资机构累计融资500万元及以上投资的非上市创业创新型企业股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每个申报单位申报不超过2人);

②近3年,作为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人身份,在滨海新城主投项目至少1个,且累计投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

③近3年,在滨海新城创办的累计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且持股30%以上的股东(每个申报单位申报不超过2人)。

(8)滨海新城范围内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创造型骨干人员,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缴交2万元及以上,租赁期内连续在滨海新城缴交,若租赁期内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缴交不足2万元,退出配租型人才住房;

②具有全日制本科以及以上学历且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缴交0.6万元及以上,租赁期内连续在滨海新城缴交,若租赁期内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缴交不足0.6万元,退出配租型人才住房;

③近2年,企业全口径税收每年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每个申报单位申报不超过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