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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外来务工人员落户办理材料

发布时间:2023-05-08 08:10: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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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办理材料(1)本人申请报告;(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市辖区连续居住并办理《居住证》满3年证明材料(由受理民警在福建省治安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打印)。连续居住时间以连续办理《居住证》时间

办理材料

(1)本人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市辖区连续居住并办理《居住证》满3年证明材料(由受理在福建省治安

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打印)。连续居住时间以连续办理《居住证》时间为依据,《居住证》颁发前已连续办理《暂住证》的时间,计入连续居住时间;

(4)与市辖区就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已满3年以上及在市辖区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凭证(或本人依法持有在市辖区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3年凭证);

(5)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房屋产权(自建住房可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落户在市辖区就业单位名下住房的,还需与本就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3年和在本就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或本人在市辖区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3年以上)的凭证;

(6)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需要随迁的,还需提供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或经大使馆认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之一)。

注:“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指:

(1)本人或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自有住房(含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

(2)本人或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3)就业单位名下住房(落户人数按单位产权建筑面积每15平方米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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