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8 09:08: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高新区人才公寓,高新区人才公寓申请,福州人才公寓,福州高新区人才公寓二期申请条件
内容简介
申请对象1.“两院”院士及相当层次的国内外顶尖人才;2.国家级项目专家及相当层次的国家级领军人才;3.经认定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类人才;4.省级优秀人才;省“百人计划(团队)”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及相当层次的省级领军人才;5.经认定的福建省
申请对象
1.“两院”院士及相当层次的国内外顶尖人才;
2.国家级项目专家及相当层次的国家级领才;
3.经认定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类人才;
4.省级优秀人才;省“百人计划(团队)”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及相当层次的省级领才;
5.经认定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B类人才;
6.市级优秀人才及相当层次的市级领才;
7.经人事部门认定的属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专业的硕士及以上学历研究生;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高层次人才;
8.由各类高层次人才领军的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
9.经认定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C类人才;
10.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1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双一流”高校毕业生;
12.经高新区研究认定的其他特需人才。
为提高园区民生工作硬件条件,弥补民生短板,吸引相关行业人才来我区就业,扩大人才公寓的受益群体,以下人员也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1.辖区内学历为大专及以上教师、医生等教育、卫生系统人才;
2.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我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干部职工(不含合同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可申请人才公寓,租金不享受“333”政策,由其本人100%负担租金。我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也可申请人才公寓,租金不享受“333”政策,用工单位可予以适当补贴并报备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请标准
申请租赁人才公寓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福州高新区托管区域内工作、已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已缴交社会保险金(海外籍人员除外),或持有区内企业营业执照;
2.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须在福州高新区。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人才公寓:
(1)劳动关系调离福州高新区或不在福州高新区工作的;
(2)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人才公寓的;
(3)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的;
(6)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
以上情形确认次月起停止享受租房补贴(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区管委会承担的部分)。属情形1的,必须在3个月内主动退出;属情形2-5的,立即清退,追缴区管委会已支出的相关补贴,并记录个人诚信档案,所在单位一年内不得享受福州高新区各类人才配套优惠政策。
猜你喜欢 换一组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