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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办理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10-26 09:16: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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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适用对象原籍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及其所生子女,不具有华侨身份的,回闽落户办理工作适用本通知规定。华侨来闽定居办理工作按《福建省侨办、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外办关于印发〈华侨来闽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侨侨政〔2013〕32号)办理。公安机

一、适用对象

原籍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及其所生子女,不具有华侨身份的,回闽落户办理工作适用本通知规定。

华侨来闽定居办理工作按《福建省侨办、福建省厅、福建省外办关于印发〈华侨来闽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侨侨政〔2013〕32号)办理。机关在办理华侨来闽定居落户时,发现属《华侨来闽定居证》异常、与设区市局审核名单不一致等情况,应当暂缓办理,由设区市机关与侨务部门进一步核实确认。

华侨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二、核准程序

(一)受理。由拟落户地派出所负责受理。派出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机关。留存复印件的,由核对原件确认无误后签章,原件退回。

(二)审核。县级机关收到受理材料后,应通过系统核实申请人相关户籍、出入境证件信息及出入境记录情况,并打印留存,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市机关核准。

(三)核准。设区市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连同申请材料退还派出所。

(四)办理。派出所收到设区市机关核准办理落户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对于国外出生证明原件不能留存的,应在退回时签注“已申报出生登记”,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对设区市机关作出不予核准办理落户决定的,派出所应及时将结果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通过核准办理落户前又出国的,应在回闽后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

三、审查材料

(一)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申请回闽落户,需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60天或累计住满90天,受理单位应审查以下材料:

1.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见附件);

2.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不予受理(批准)定居通知书》原件(需注明“不具备华侨身份”);

3.末次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拟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产属于直系亲属的还应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

5.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6.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二)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由其父母或国内监护人申请落户,受理单位应审查以下材料:

1.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2.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不予受理(批准)定居通知书》原件(需注明“不具备华侨身份”);

3.末次入境持有的出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国外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5.父母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中文的,应附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6.申请随父母落户的,应提交父母《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应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的,应提交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监护关系证明;

7.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委托国内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书面委托证明,申报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特殊情形

(一)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无法提供末次入境证件或所持入境证件身份信息与出入境记录,或户口注销证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与原户籍直系亲属亲缘关系DNA鉴定,向原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原户籍地派出所可缺件受理,经调查核实,并确认申请人至申请之日已在我省连续居住生活满2年的,按核准程序逐级上报。设区市机关核准后,派出所按照户籍注销证明登记的主项内容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二)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所生子女,无法提供国外出生证明或父母结婚证明的,或提供的出生证明登记的父母信息与申请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应由其父、母或国内监护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亲缘关系DNA鉴定,向原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原户籍地派出所可缺件受理,经调查核实后,按核准程序办理。

(三)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我省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原户籍地派出所可缺件受理,经调查确实,并确认申请人至申请之日已在原籍地连续居住生活满2年的,按核准程序逐级上报。设区市机关核准后,派出所以家庭户将申请人户口落在原户籍地派出所设立的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上。

(四)原户籍地不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及其在国外所生子女申请来闽落户的,暂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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