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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高新区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23-02-18 18:44: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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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申请对象1.“两院”院士及相当层次的国内外顶尖人才;2.国家级项目专家及相当层次的国家级领军人才;3.经认定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类人才;4.省级优秀人才;省“百人计划(团队)”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及相当层次的省级领军人才;5.经认定的福建省引进高

申请对象

1.“两院”院士及相当层次的国内外顶尖人才;

2.国家级项目专家及相当层次的国家级领才;

3.经认定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类人才;

4.省级优秀人才;省“百人计划(团队)”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及相当层次的省级领才;

5.经认定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B类人才;

6.市级优秀人才及相当层次的市级领才;

7.经人事部门认定的属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专业的硕士及以上学历研究生;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高层次人才;

8.由各类高层次人才领军的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

9.经认定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C类人才;

10.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1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双一流”高校毕业生;

12.经高新区研究认定的其他特需人才。

为提高园区民生工作硬件条件,弥补民生短板,吸引相关行业人才来高新区就业,扩大人才公寓的受益群体,以下人员也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1.辖区内学历为大专及以上教师、医生等教育、卫生系统人才;

2.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高新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干部职工(不含合同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可申请人才公寓,租金不享受“333”政策,由其本人100%负担租金。

高新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也可申请人才公寓,租金不享受“333”政策,用工单位可予以适当补贴并报备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请标准

申请租赁人才公寓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福州高新区托管区域内工作、已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已缴交社会保险金(海外籍人员除外),或持有区内企业营业执照;

2.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须在福州高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