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方式
9月1日至2月29日为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待遇享受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1月1日至2月29日缴费的,从缴费之日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一)首次参保
1、城乡居民:本市户籍居民携带户口簿: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居民提供居住证,到户籍地社区(行政村)、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或通过“福建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闽政通APP“医保服务一业务经办一一居民参保”模块办理。
在本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居住地社区(行政村)、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在校学生:持户口簿或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的原件和复印件,由所就读学校(或向户籍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等医保基层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
(二)新生儿参保
一周岁以内的新生儿由家长携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社区(行政村)、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或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出生一件事”专区办理;或通过“福建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闽政通APP“医保服务一业务经办一居民参保”模块办理。
政策规定:出生后90天内新生儿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出生90天后参保的,从参保缴费次日
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保期为投保日至缴费当年度12月31日止。
(三)续保缴费
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并处于有效参保状态的城乡居民无需重新办理居民医保登记。本统筹区职工医保停保人员转为参加居民医保的需按规定申请登记。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后,参保人员应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四)逾期补缴规定
逾期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新生儿除外),允许其参保缴费,从缴费之日起60日内为医保等待期,等待期过后再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缴费之前和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具体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