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23 07:05:06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福州养老保险新增人员须知,福州养老保险新增人员,福州养老保险新增人员指南
内容简介
办理程序:新增人员提供人事部门调令、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工资基金追加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和身份证复印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填写《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减)养老保险基金缴交申报表》一式两份。办理条件:
办理程序:新增人员提供人事部门调令、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工资基金追加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和身份证复印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填写《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减)养老保险基金缴交申报表》一式两份。
办理条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纳入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工资基金管理的市、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2004年7月1日以前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单位的人员。
需提交材料:同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
1、收大于支单位:按参保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33%缴费,其中单位25%,个人8%。
2、支大于收单位:采取双基数缴费办法,即单位按参保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5%和离退休费总额的一定比例(≤50%)征缴,具体比例根据福州市机关社保中心《关于测算“双基数”缴费比例的规定》(榕机险[2004]01号文件)规定执行,个人按工资总额8%缴费。
3、大龄保险费:从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若进入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即男年满45周岁,女干部年满40周岁,女工人年满35周岁以上),应按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时工资定级标准和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一次性征缴大龄保险费,征缴的月数按实际年龄减去上述规定年龄计算。
4、保龄补足保险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国家干部、固定工人,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集体所有制人员、合同制工人及聘用干部,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含企业社保实际缴费年限),应按规定补足。保龄补足的标准为退休当月在职工资25%×应补足月份。
收费依据:见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每月25日之前
办理机构(科室):事业科
办理地址:福州市五一中路五一新村前街人事大楼3层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 (15:00-18:00)
联系电话:83350557 83356005
投诉电话:833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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