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补缴医保
1.中断未超过3个月(含):
需补缴。以本人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由单位通过“E点通”平台办理职工医保增员手续,中断补缴的费用会在次月从单位医保账户统一扣缴,只需把应补交的费用统一转给单位即可。(或并一次性/分笔从月工资中扣缴)
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2.中断超过3个月:自行选择是否补缴。中断前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在退休时予以累计计算。中断参保期间不享受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待遇。
同意补缴的,在一次性补缴后12个月内,按正常参保缴费人员待遇的50%支付,中断缴费前后可视为连续参保。
不愿意补缴的,在重新参保缴费24个月内,按正常参保缴费人员待遇的50%支付。中断缴费前后不视作连续参保,连续参保时间重新计算;之前参保缴费年限待退休时予以累计计算。
在其他统筹区办理医保要转入福州的,应提交《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单位盖章)以及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至福州市医保中心窗口申请补转移手续。
单位补缴养老保险
缴费人在税务局申报补缴社保费前,需先由用人单位在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增员,增员后用人单位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社保补缴。
社保漏缴需要补缴的,请按以下要求进行补缴:
①需补缴月数累计36个月以内的一次性补缴:
需要资料:
1)加盖公章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2)工资花名册等证明材料(工资花名册作为劳动关系存续的证明)
3)社保费申报表(盖公章)
注:所有材料一式两份,前往任职单位所属的主管税务局办税厅办理。此类补申报每位缴费人仅可申请一次。
②需补缴月数累计超过36个月的,或已办理过“累计36个月以内”一次性补缴、三年内又申请办理的,或办理补缴的费款属期在缴费人本人“首次参保时间”之前的。
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应文书、社保费申报表。
所有材料一式两份,由主管税务局办税厅窗口收件,经核实后符合补缴条件的交办税厅办理。
灵活就业方式补缴医保
若原来是在福州市参保单位交的职工医保,离职后尚未就业前,可以按个人灵活就业医保续保,
办理材料: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非福州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福州市本级医保办理地点:
福州市医保鼓楼管理部(古田路60号福晟财富中心三楼)、
福州市医保台江管理部(高桥路69号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一楼)、
福州市医保仓山管理部(闽江大道238号仓山区行政市民服务中心)、
福州市医保晋安管理部(东二环泰禾广场soho C5座二楼晋安区市民服务中心)。
办理参保后,参保人员本人于次日后携带身份证、社保卡、医保中心打印的银行通知单到福州市农业银行储蓄网点办理关联农行卡,然后中断补缴的月份至当年度12月的费用足额存入关联农行卡即可。
灵活就业方式补缴养老保险
如需要登记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则需在社保机构办理参保后到税务机关办税窗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登记及缴纳费款。
城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允许其缴纳上一年度欠费,补缴基数按上一年度规定的缴费基数计算补缴,超过上一年度的应作为中断处理,不予以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我市市级社保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应为福州市四城区居民(含福州市集体户籍)或持有福州市《居住证》的人员。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在原工作单位已办理社保关系减员手续后,携带第二代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如需福州市《居住证》的应另外提供《居住证》,至福州市社保中心或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一楼社保窗口办理增员登记手续。
手续办结5个工作日后到四城区税务机关缴费窗口办理申报缴费。该手续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不需要额外的材料。
根据社保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2011年6月30日(含)前参保并缴费的、延长缴费五年(累计60个月)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申请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或参保人员补缴中断年限的,应在年满60周岁之前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