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讯

福州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2023-02-04 17:23: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新政策,福州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内容简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以下简称企业和职工)和城镇个体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以下简称企业和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第三条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组成。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认定,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第六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统一筹集、适度积累、统一调剂、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具体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组成和筹集

第九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金组成。

第十条社会统筹基金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个人帐户金后的剩余部分;

(二)社会统筹基金增值部分;

(三)财政补贴;

(四)基他资金。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本条例实施后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的部分;

(三)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的部分;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本条例实施前已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本条例实施后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企业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一九九八年起每两年降低一个百分点,直至18%。职工个人按其月工资总额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一九九八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城镇个体劳动者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企业、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达到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300%以上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的,由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申报,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或由其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收缴,其中属于应由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职工所在的企业代为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