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30 15:08: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福州养老保险,福州养老保险补缴,福州养老保险办理条件,福州养老保险金可补缴
内容简介
2011年,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调整关于基本养老金的规定。福建省职工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及2010年12月31日前已参保,并在此前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可
2011年,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调整关于基本养老金的规定。福建省职工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及2010年12月31日前已参保,并在此前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或补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补缴手续办结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据介绍,按原有政策规定,达到退休年龄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只能领取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后将无法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
根据新的规定,因缴费不满15年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的福建省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可自愿退还一次性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一次性补足15年养老保险费后,从补缴手续办结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根据通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计发的养老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计发。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补缴行为发生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含厦门)的60%确定,补缴费率为26%。对于2010年12月3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继续后延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缴费的,其缴费基数和费率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规定执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示,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发展中,部分城镇职工因企业经营、就业单位变动、用工关系以及年龄等种种原因,未能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及时、正常地参保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致使老年生活缺乏基本保障,此次出台的新规定将给广大职工带来更多的保障。
本文由入驻酷易搜网资讯专栏的作者撰写或者网上转载,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酷易搜网立场。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本站对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请网友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 kuyisokefu@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猜你喜欢 换一组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