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11 11:32: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生育保险报销条件,生育保险报销,福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内容简介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注意事项:1、参保职工在分娩前连续正常缴费,在本市统筹范围内转移生育保险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注意事项:
1、参保职工在分娩前连续正常缴费,在本市统筹范围内转移生育保险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补缴后生育保险视同连续缴费,但在中断期间分娩的,生育津贴按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3个月计发。
2、参保职工正常缴费中断3个月以上的,从最后一次建立生育保险关系起计算缴费年限。
3、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职工,如离开原单位时尚未申请生育保险待遇,需在新单位参保缴费3个月以上方可享受。
4、已正常申报缴费的参保单位需缴清历年欠费后方可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手续。欠缴的生育保险费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传送地税机关负责征缴。
5、职工生育时所在单位欠费,生育后流动到无欠费单位参保,应在原欠费单位缴清欠费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7、参保单位在地税机关办理注销社保登记手续时,需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费结算手续。欠缴数据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传送地税机关,由地税机关负责征缴。企业缴清欠款后,经书面申请方可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注销手续。
8、一对夫妇符合本省计划生育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等相关计划生育证件后自然流产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次,男职工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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